周*生(身份证号码330321********0916):
本机关对你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02月0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02月0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3290014544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检验合格标志或车辆来历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浙C0NN38的涉案车辆。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