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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通知书(周*生)
日期:2025-02-07 16:3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周*生(身份证号码330321********0916):

本机关对你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02月0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02月0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3290014544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检验合格标志或车辆来历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浙C0NN38的涉案车辆。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