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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吴*晃)
日期:2025-02-07 17:0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吴*晃,性别:男,准驾车型:E,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7********6018,于2024年12月18日21时1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ZP08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京岚线进陈村路(南)南222米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经查实,你本次违法驾驶的车辆是摩托车。你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你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罚款1200元的处罚,记1分。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59533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人:唐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交管局一大队一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