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族,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430626********3035,于2024年11月16日16时19分,驾驶号牌为浙C70A9L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瓯海区郭溪街道瓯海大道双丰南路交叉口处,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01月24日依法作出33030423014519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联系人:翁警官、王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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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