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张*甜 身份证号码:410426********3560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1月15日15时50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K133J的小型轿车,途经莘塍街道国豪宴会中心前处地段,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改装排气)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改装排气)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128802,联系人:叶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周田大厦对面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