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领,性别: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342224********1351,于2024年12月10日08时12分,你驾驶车架号码为LXDTCJP07D3127702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温州市鹿城区双藤公路林里路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6T780摩托车号牌)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550元的处罚,记22分。2025年03月06日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67104号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3550元和编号为0070823的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对你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单位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