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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叶*飞)
日期:2025-03-11 15:1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平送字〔2025〕第3303262300836841号

叶*飞,性别:男,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330326********3496,于2024年9月12日08时02分许,叶*飞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201330120)途经平阳县萧江镇鹤湖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查获。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262300836841号(罚款9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叶*飞公告送达。限叶*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 58109700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