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链接属站外链接,将无法使用辅助浏览工具! 是否继续访问?
李*军,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431023********5417,于2024年12月13日07时59分,李*军驾驶悬挂浙C2A830号(车架号 :LYHZ34109H720004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戍浦北路西山下往西3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李*军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俭军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俭军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李俭军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5]00826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联系人:张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