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火(身份证号码511502********7418):
2025年02月14日20时35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2025021401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朝阳大街水沐年华前,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留了车架号为2025021401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5948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来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通知你7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队将依法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告缺席裁决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