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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王*波)
日期:2025-03-14 16:3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波,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0304********2113),2024年11月25日05时25分,王*波驾驶改装的温州1185006号电动自行车行至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二甲路永泰路,实施没有非机动车道的,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该车加装后座位、后部储物箱及安装支架,车身外观局部改变,与产品合格证记载信息不一致;该车拆除人力脚踏部分骑行装置,车辆外观局部改变,且整车质量超标,与产品合格证记载信息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违法行为,造成事故,被民警查获。我大队依法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因多种方式无法联系送达处罚决定书,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568119,0577-56901831,联系人:严警官,黄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四路杨柳路路口交管局五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