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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贾*弟)
日期:2025-03-14 16:3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贾*弟,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25********1019,于2024年12月04日08时5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72MM0的小型面包车行至仙岩街道104国道丽岙卡口北向南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1181)违法行为,被交警通过电子监控查获。经排查,民警于2024年12月05日16时10分将停放在沈岙工业园的浙C72MM0小型面包车查扣。经查实,贾*弟实施该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记录,贾*弟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01月24日在温州市文成县交通警察大队因2024年01月12日及2024年01月24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两次)。贾*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贾*弟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 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合并罚款二千二百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02月24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42301457214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6687263   联系人:陈警官 ;金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