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娄*钰 身份证号码:330381********7614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20日10时32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2H9M8的小型轿车,途径湖岭镇阳光小区一幢6号处,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966912,联系人: 陈警官、康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湖岭镇湖光南路1号交警湖岭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