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建(330327********25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蔡*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1月09日11时1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202ZN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与胜利路路口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被盗抢信息、全国在逃人员查询、全国吸毒人员查询、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戴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