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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肖*颖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3-18 11:3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肖*颖(420222********5722):

你于2025年01月01日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3303026600146923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1月01日13时17分在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隧道内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人系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07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537;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