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壹,(330325********51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1月28日03时11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浙CDL5712的小型轿车行至万全镇飞鳌大道与郑林西路口,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记录、监控照片、汽车租赁合同、网上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467号
联系电话:0577-58109626,联系人:陈警官、张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