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保,5226311985****5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23日20时38分,你驾驶无牌(车架号码为LU5DME169N1332108)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温州市龙湾区滨海一道滨海十二路路口东侧50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42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而你的酒精含量为4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属一个从轻情节,无从重情节。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温汽学[2025]技鉴152号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你有一个从轻情节,缺席裁决)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你有一个从轻情节,缺席裁决)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750元的处罚。
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自公告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