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聪,3303041990****33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13日16时35分,你驾驶车辆号牌为浙CGG750的小型轿车在温州市滨海大道出八甲新街西59米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你无从轻从重情节。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架号照片打印件、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你无从轻从重情节,缺席裁决)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收缴报废的机动车。
对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自公告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