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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性别:女,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40823********312X,于2024年12月08日14时36分,张*英驾驶无号牌(车架号:TW2008418)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半腰桥南侧公交站前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张*英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作出罚款42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22601369215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联系人:张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