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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安*东)
日期:2025-03-20 17:0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安*东,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20203********3537,于2024年12月1日20时19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KKTCJ3BXJA20152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桐东路33号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39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GB19522-2024)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安*东的呼气酒精检测为39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175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2月28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4230145851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联系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