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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涂*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3-20 17:1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涂*(身份证号码:360123********0957):

你于2025年1月6日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4627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1月6日16时49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8F7G3的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娄东大街与上河乡路交叉口处时,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禁止通行)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资料、车辆确认单、驾驶员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7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且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