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330321********7516):
你于2025年01月25日实施涉嫌饮酒或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2399165547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1月25日18时29分在、温州市鹿城区丁埠头石林环线8公里+4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林警官 警号:031422;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