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洋(362330********2850):
你于2025年01月24日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3303026600147833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1月24日03时25分在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洞桥山脚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无从重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2、对作出行政处罚: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537;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