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72****2273):
本单位于2025年02月12日受理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2025年02月12日21时19分,你驾驶车牌号为吉B005BN的小型轿车行至瓯海区双南线未来汽车城前,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16年09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潭大队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2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视听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你无从重和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告知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