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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05日13时30分,你驾驶浙C9N3G8轻型厢式货车,在永嘉县桥下镇桥下街73号处,实施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对上述公告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223881
联系人:戴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下镇德盛嘉园旁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