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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成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3-21 10:2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赵*成(622621********22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06日,你在驾驶证注销可恢复期间醉酒(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44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59mg/100ml,限定值为80mg/100ml)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2016041104)从龙港市站港大道往龙港市世纪大道方向行驶。于当日07时41分,途经龙港市世纪大道与人民路路口处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你被依法提取的血液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20年05月26日你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4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你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供述和辩解、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公安网上核查记录、温州市汽车工程协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材料、现场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龙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包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