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身份证号:510623********5812):你于2025年02月21日21时08分,在瓯海大道辅道三郎桥路口处地点,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687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现查明你于2025年02月21日21时08分,驾驶号牌为无(车架号前部分为LALPCJ72593,后部分模糊不清,发动机号模糊不清,当时悬挂号牌为“川FW7652”,该号牌已注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车辆),行至瓯海大道辅道三郎桥路口处附近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实,你驾驶的车辆类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无从重裁量情节。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人车合一拍摄照片、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文号:温汽学【2025】技鉴164号)、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明。1: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2: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3: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4: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4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85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1分)。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娄树泽031782、邵志超130609
联系电话:0577-86382625 0577-863588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78号电商大厦一楼东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