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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凌*琼)
日期:2025-03-25 14:4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凌*琼,女,身份证号码513029********5242,于2025年01月11日08时33分在温州市鹿城区过境公路郑桥路东11米驾驶车牌号为浙CK5347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证据予以证明。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21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66183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550021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陈警官 警号:031452

单位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