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光(身份证号522422********0610):
本单位于2025年02月12日受理的姬*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5年02月12日19时48分,你驾驶车架号为HV5MJ2A0XNA301300的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新街高速桥下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2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你此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01月0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温州交警部门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本次违法涉及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低速电动三轮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车架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车辆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公安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你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