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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张*银)
日期:2025-03-25 14:5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银,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02********6837,2025年01月01日20时13分驾驶车号牌为无,车架号码为WS21049466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路口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2200元的处罚。

我大队于2025年03月12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68832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联系人:张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