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链接属站外链接,将无法使用辅助浏览工具! 是否继续访问?
钟*松,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452723********0835,2025年01月01日20时38分驾驶车号牌为无,车架号码为XD20-08-0337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隧道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2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3700元的处罚。
我大队于2025年03月13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69086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联系人:张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