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奇(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8****3944):
本机关对当事人符*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02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02月24日向当事人符*君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64503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合格证□发票√交强险保单□其他处理完违章,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牌号为浙BDC269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涉案车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规定,通知你补办或提供相应手续(检验合格标志、交强险保单),3个月仍未补办或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