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鸽,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330304********5718,于2025年01月16日16时34分,驾驶号牌为浙C1058G的小型轿车在高桐路进清河桥南路南558米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2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我单位于2025年3月18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0210082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联系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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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