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春(身份证号码4228021984****5034):
你于2025年02月18日15时49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AV897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金竹路双南线西0米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4955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2月18日15时49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AV897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金竹路双南线西0米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辆照片、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