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身份证号码330325********1010):
本单位于2025年01月12日受理你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2025年01月12日16时13分,你驾驶无号牌电机号为C20240604056066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仙岩街道104国道仙竹路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你实施上述违法时驾驶的车辆类型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02月29日在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温汽学(2025)技鉴47号技术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崇敏 警号030554;金三伟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0577-86687263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