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权(身份证号522428********3657):
你于2025年02月21日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634453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2月21日20时2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RV3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京岚线出陈村路(北)南221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你此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3年05月25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温州交警部门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本次违法涉及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公安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
2、拟作出行政处罚: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