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权(身份证号522428********3657):
本单位于2025年02月21日受理的周*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5年02月21日20时2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RV3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京岚线出陈村路(北)南221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你此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3年05月25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温州交警部门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本次违法涉及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公安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