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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关于拟对陈*文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3-28 16:3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文:

本单位于2025年1月20日受理的陈*文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5年1月20日,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YC18120629)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宁波路大象城前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你实施上述违法被民警当场查获,你驾驶的车辆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4月11日在温州市交警四大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确认单/车架号照片、违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资料、温汽学[2025]技鉴74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孔警官、李警官,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