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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关于拟对张*福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3-28 16:3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福:

本单位于2025年1月14日受理的张*福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5年1月14日,你驾驶牌号为浙C253LL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潘桥街道连云港路铁路桥下处时,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72mg/100ml,2024年4月9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为72mg/100ml,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实,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无从轻裁量情节,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4月9日在温州市交警一大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网上查询资料、车辆确认单/车辆车架号照片、驾驶员违法现场照片、车主调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孔警官、李警官,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