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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浙,性别: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3303211971****2412,于2025年03月04日10时42分,驾驶机动车在滨海八路滨海一道至滨海二道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112300331091号),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6808122,联系人: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