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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曾*返还涉案车辆通知书
日期:2025-03-31 11:3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曾* 车辆所有人:

本机关对陈*浩的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3月2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72273号】,现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无号牌车架号为199221807036996(车身尾部悬挂牌号为浙C588G6的黄色摩托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经通知(公告)6个月仍未取回车辆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变卖或者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