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513022********1032):
你于2025年01月03日19时49分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4857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1月03日19时49分驾驶车号牌为浙CRL31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温州市鹿城区104国道陈村隧道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民警现场拍摄的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