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周,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32129********1137,于2025年01月01日20时19分,你驾驶车架号发动机号均损坏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路口前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8K702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我大队查证属实。2025年02月27日我局依法作出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5】00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单位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