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抄(330327********02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15日,你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为 13JHJDD05M8802215)从龙港市蔡家街往龙港市金河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54分,途经龙港市宫后路325号前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43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值为154mg/100ml,限定值为 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你被依法提取的血液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供述和辩解、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公安网上核查记录、温州市汽车工程协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前科材料、龙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包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