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相(330327********72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5月06日,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27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值为154mg/100ml,限定值为80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浙CC9473轻便二轮摩托车从龙港市西五街往龙港市新兰村方向行驶。于当日14时46分,途经龙港市白河路与龙金大道路口处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你被依法提取的血液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供述和辩解、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公安网上核查记录、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浙CC9473轻便二轮摩托车车辆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证人证言、龙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