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链接属站外链接,将无法使用辅助浏览工具! 是否继续访问?
章*福(330************8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24日13时06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无(车架号:HC0ME2A06NA006103)的电动三轮车行至永嘉县桥头镇壬田大街353号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温州汽车工程学会鉴定,你驾驶的车牌号为无(车架号:HC0ME2A06NA006103)的电动三轮车属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查实你驾驶的车牌号为无(车架号:HC0ME2A06NA006103)的电动三轮车属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鉴定文书(温汽学[2025]车检453号)、现场照片、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作出行政处罚: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00元。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 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 孙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