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440105********0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26日01时39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2H2K7的小型轿车行至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新兴路17-18号前路段,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伸手拿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手机);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调查,发生事故后,经民警电话联系,你主动投案前来配合调查,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身份证明、网上查询记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证人曾*的询问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第3303114202500016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 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你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 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记9分。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8568119 0577-88568118,联系人:严警官、黄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四路杨柳路路口交管局五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