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黄(362201********1414):
你于2025年02月14日23时52分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7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5378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2月14日23时52分驾驶车号牌为浙C9Q3R5的小型轿车在温州市鹿城区温金公路114号前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7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实施该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0分,你因以上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浙江省温州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