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缺席裁决公告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李*颖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4-01 17:0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颖(330302********5927):

你于2025年01月08日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3303026990218913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1月08日05时45分在温州市鹿城区六虹桥路与德政东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林警官 警号:031422;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