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豪,性别: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330304********0012,于2024年12月25日04时02分,张*豪驾驶车牌号为浙CV15H9的小型轿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信河街广信大厦前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张*豪有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22601369694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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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