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生(身份证号:330321********2417):
你于2025年02月25日13时50分,在天柱寺罗东南街东13米处,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7019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5年02月25日13时50分,驾驶车架号为HC0ME2A0XNA000563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车辆),行至天柱寺罗东南街东13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51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而你的呼气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经查实,你十五日内未到案接受处理,现缺席裁决,两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本次违法驾驶的车辆经鉴定为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调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5]技鉴162号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3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4200元。
对以上公告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86379800 0577-86858122 告知人:林茜茜130967、王思翰130284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