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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国)
日期:2025-04-10 10:1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张*国                    身份证号码:330325********2315

被告知单位:无                     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09日20时30分许,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201410259)的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瑞安市瑞新北路199号处时,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67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温汽学〔2025〕车检2000509号)、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按此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62 ,联系人:缪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10日